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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犯罪造成经济损失由谁赔偿?

日期:2012-06-1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官员犯罪造成经济损失由谁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在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可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
但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中,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失的,应由直接责任人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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