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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的特征

日期:2012-05-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徇私枉法罪的特征

  本罪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二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即根据事实,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而违背法律规定判其有罪或罪重;或根据事实,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而违背法律规定判其无罪或罪轻。行为人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本罪的存在范围并不仅限于刑事诉讼的某个阶段或环节,而是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至于本罪的方法则多种多样,或自己或指使他人搜集、伪造虚假的证据材料,或篡改、毁灭足以证实事实真象的证据材料,或歪曲事实,或曲解法律,或玩弄诉讼程序,等等。但方法如何,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实践中多出自直接故意,但也有出自间接故意的情况。至于行为人的动机是出于贪赃、报复,还是袒护亲友等,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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