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重点罪名详解
日期:2012-05-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渎职罪重点罪名详解
主要包含: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 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例:擅离职守,致使在押犯人多次从劳役现场脱逃作案又自动返回,构成何罪?被告人孙某原系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拘役所管教员。1998年2月至4月间,孙在带领在押服刑犯出所劳役时,多次擅离职守离开劳役现场。孙某离开时,虽然分派由犯人管理劳役现场,但由于无干警看守,在押服刑犯解某、龙某、高某、赵某4人趁机单独或分别接或脱离劳役现场达19次,共盗窃作案31起,抢劫作案一起,涉案金额达4.8万元。上述4名服刑犯在每次脱离劳役现场作案后,均有主动返回劳役现场,直至1999年案发。法院再审理解某等4人犯罪时,对于他们服刑期间外出作案又主动回到劳役现场的事实予以认定,但未认定其构成脱逃罪。
孙某的行为是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还是玩忽职守罪?
两种意见:(1)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2)构成玩忽职守罪。
评述:(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2)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3)解某等在押服刑犯离开劳役场所后又返回,证明其离开劳役场所的目的并不是脱逃,而是去作案,所以,孙某的行为并没有致使在押人员脱逃,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但孙某的行为致使在押人员离开劳役场所作案,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
例:审判长受贿后提出枉法裁判意见,但被审判委员会否决,其行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
2000年2月,驾驶员张某开车撞死两名路人后逃逸,公安机关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7月,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为案件承办人并担任审判长的温某,收受了张某之兄所送的2万元。合议庭评议时,温某提出张某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从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意见,合议庭其他成员附和。后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时否决了温某的意见。8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2002年3月,检察机关以徇私枉法罪对温某提起公诉。温某的行为是构成徇私枉法罪,还是受贿罪?
三种意见:(1)构成徇私枉法罪;(2)不构成徇私枉法罪,构成受贿罪;(3)构成徇私枉法罪(未遂)和受贿罪(既遂),应按处刑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即按照受贿罪定罪处刑。
评述:(1)徇私枉法罪的三种行为:使无罪者受到追诉,对有罪者进行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既遂的标准是作出并宣告了枉法的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2)受贿罪既遂的标准是收到贿赂;(3)由于审判委员会的否决,温某未达到使张谋不受追诉的目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未遂),但其已收到2万元贿赂,构成受贿罪。由于受贿罪处刑较重,所以应按照受贿罪对王某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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