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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掌握贪污罪的"数额"、"情节”?

日期:2012-05-2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如何掌握贪污罪的"数额"、"情节”?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在审判实践中,构成贪污罪数额的起点通常是掌握在500元以上;贪污"数额巨大"一般掌握在1万元以上。大、中城市一般略高于农村和小城镇。各省、市、自治区的经济条件不同,所掌握的数额标准差别很大我们所提出的上述数额标准,只供各省、市、自治区研究制定本地区贪污罪数额标准时的参考。
    2.审判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理解通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屡教不改而连续贪污多年的;
    2)集体贪污的组织者、策划者或者为首的分子;
    3)为毁灭罪迹,损坏公共财物的;
    4)贪污国家珍贵文物、重要军事物资、救灾救济款物、捐赠款物和侨汇、侨储、外汇等的;
    5)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是指具有上述情节之一,并且特别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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