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法律咨询 - 死刑 - 毒品犯罪 - 亲办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职务犯罪 首页 >> 权威领域 >> 职务犯罪

如何认定贪污罪?

日期:2012-05-2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如何认定贪污罪?

    在审判实践中,认为构成贪污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贪污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人民公社的厂长、经理、生产队长、会计、出纳员、保管员、营业员、采购员等,可视为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2.贪污犯罪的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上或公务上的便利,即利用主管、经管财物的便利条件,以侵吞、盗窃、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3.贪污犯罪所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财产,以及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人民公社、合作社等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在审判实践中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关键在于掌握是否同时具备贪污罪的上述特征。如果采用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公务之便进行的,就是贪污罪。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是利用职务、公务上的便利而盗窃公共则物的,或者虽是利用其职务、公务之便而窃取公共财物,但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就都应定盗窃罪,而不能定贪污罪。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