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组成人员能构成受贿罪吗?
日期:2012-05-2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村委会组成人员能构成受贿罪吗?
村委会组成人员在行使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职能时,就属于第4类——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受贿犯罪的主体。如果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就构成受贿罪。
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作出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解释》在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时,是以其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为标准的。因为,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它才能以政府名义参与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与人民群众利益以及与社会发展相关的国家事务和政府事务的活动,其工作才体现对社会的组织、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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