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如何理解公务
日期:2012-05-2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受贿罪中如何理解公务
顾名思义,公务就是指一切公共事务。
它包括国家性质的公务和集体性质的公务两大类。而刑法意义上的“公务”,是属于国家性质一类的公务,是一种公法行为。指代表国家机关、国家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活动。从事集体公务的人员,不应视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这些人贪赃枉法,触犯刑律的,构成什么罪,就依法定什么罪。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时,还要划清“公务”与“劳务”的界限。“劳务”是指以劳力为主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社会服务性的活动,它与公务的根本区别在于这种活动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从事劳务的人员不是公法意义上的管理者,而是被管理者。因此国有单位中的收款员、售票员、营业员等,尽管也经手、管理国有财物,但他们所从事的职业活动,主要是靠提供劳力来实现的,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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