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数量虽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哪些情形,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日期:2012-06-0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毒品数量虽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哪些情形,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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