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适用死刑时如何平衡数量与其他情节的关系
日期:2012-06-0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毒品犯罪适用死刑时如何平衡数量与其他情节的关系
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难点是在数量刚刚达到或者接近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时,如何平衡数量与其他情节的关系。“使数量与情节相互限制的具体规则包括
1)应首先考虑数额的作用,确定刑罚基线,后考虑情节作用。
2)在有期刑或死刑集中适用的典型数量区域内,量刑不应唯一或主要取决于数量,情节可能发挥重要作用,以软化数额的机械性。
3)数量上升时从轻情节的影响力下降,而考虑从重情节的影响力要升,即重其所重;数额情节均指向从重的,其重的幅度可增加,数额巨大者,从轻减轻幅度要小,即大数额可以限制轻情节的作用。
4)数量下降时,从重情节的影响力应下降,而考虑从轻情节的影响力应上升,即轻其所轻者;数额情节均指向从轻,其轻的幅度也可扩大;数额较小者,从重加重幅度也不可过大,即小数额限制重情节的作用。
5)基于毒品案件的特殊性,我们认为自首和特勤引诱情节要做为应当而非可以从轻的情节,原因在于一是较为常见,二是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规范侦查行为,三是贯彻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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