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毒品被查获后,被告人供认主观上系以贩卖为目的,其他证据能够对被告人供述证明
日期:2012-06-0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购买毒品被查获后,被告人供认主观上系以贩卖为目的,其他证据能够对被告人供述证明
对于被告人供述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的,能起到印证和补强作用的证据,通常包括同案犯供述、侦查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一并查获的大量分装塑料袋和电子秤等物证、证明被告人在短期内多次转账的银行进账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近期从事毒品生意的证言等。
1.证明被告人具有贩卖目的的同案犯供述。共同犯罪中,同案犯与被告人谋划、筹资、购毒,其供述可以反映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实施过程等,通常能直接证明被告人的主观目的。
2.一并查获的用于交易毒品的分装塑料袋、电子秤等物证,证明被告人短期内资金往来频繁的银行进账单等书证。如果被告人仅是自己吸食,则无需使用此类物品,它们均能证实被告人近期从事某种交易。
3.表明被告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的案发经过。侦查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载明了被告人曾与他人联系交易毒品的情况,则该案发经过可以印证被告人此次系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的供述。
4.证实被告人近期曾贩卖毒品的证人证言。实践中,被告人通常会找司机开车载其外出交易毒品,或令与其关系亲密的人与其一起取货、汇款、送货等,上述两类人员对于被告人交易毒品的流程比较了解,通常能够提供被告人交易毒品的习惯和步骤。
通常情况下,后两项则往往不能直接证实被告人主观目的,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有效补强被告人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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