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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毒品被查获后,被告人供认主观上系以贩卖为目的,但其供述没有得到其他证据

日期:2012-06-0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购买毒品被查获后,被告人供认主观上系以贩卖为目的,但其供述没有得到其他证据

    有观点认为,由于被告人贩卖目的认定属于主观方面事实认定的范畴,而认定其主观目的最为直接的证据就是被告人供述。因此,如果被告人供述自己系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且其供述具有自愿性和任意性,就应认定其贩卖毒品。
    笔者认为,对于被告人供述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的,除需要审查其供述的自愿性和任意性外,还应当审查其供述是否能够得到其他相关证据的印证。由于是否认定购买毒品的被告人具有贩卖目的,对于认定其贩卖毒品还是运输毒品或非法持有毒品至关重要,因此,应采用严格的证明标准,不能仅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定案。如果实践中按照被告人是否供述的标准来认定贩卖目的,则可能会出现对于其他证据情况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只要被告人供述以贩卖为目的,就认定为贩卖毒品,而被告人不供述以贩卖为目的,则认定为运输毒品或非法持有毒品的情况。尤其是在同一案件中多名被告人分别购买大量毒品且同时被抓获的情况下,仅凭被告人供述认定其是否以贩卖为目的,可能导致定罪和量刑上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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