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量罪刑
日期:2012-06-2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走私毒品量罪刑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上。
第五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
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
第六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四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点五克以上不满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三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第十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零点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比照第十一条规定从轻处罚。
第十三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节严重的标准,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八点五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贩卖毒品超过六人或六人次以上的;
三)有法定从重情节或有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
四)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以上情节严重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酌情从重处罚的。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2012-5-10)
- 误将白色面粉当成毒品而强迫他人吸食的,构成犯罪吗? (2012-6-4)
- 一切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都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吗? (2012-6-4)
- 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没有成瘾,引诱、教唆、欺骗者也会构成犯罪吗? (2012-6-4)
- 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 (2012-6-4)
- 毒品犯罪案件中,立功从宽处罚是怎样把握的? (2012-6-4)
- 什么叫毒品? (2012-6-4)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共同犯罪如何区别? (201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