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辩护技巧之--牢记并恪守“两个基本”的要求
日期:2012-06-2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毒品案件辩护技巧之--牢记并恪守“两个基本”的要求
据业内人士介绍,近年来,一些青年律师担任毒品案件辩护人的比例有明显上升;青年律师愿意办刑案,尤其象毒品案件这样较为复杂的刑案,这是很值得鼓励与提 倡的。但其中也暴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办理毒品案件曾有明确的要求,那就是“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必须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 分,准确定罪量刑,切实保证办案质量。”也即,要围绕并抓住“两个基本”来确立辩护观点,形成辩护论据。之所以如此规定,源自于特殊的背景。司法实践中, 我国禁毒方面的法律对毒品犯罪不可谓不严厉,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诉人等具有很强的畏罪心理以及侥幸心理,加上其他一些原因,以致毒品案件在侦查、审 查起诉、审判中存在取证难、认证难、证据单一等一系列证据问题。
业内人士指出,围绕“两个基本”,辩护律师宜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其一,关于犯罪的物件——毒品。实践中,对于含量很低的“不纯毒品”,有的律师 辩护时竟对定性持异议,这一观点有悖于我国《刑法》的规定,毕竟“不纯毒品”仍然属于《刑法》所指的毒品的范畴。其实,凡遇该类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含量高 低来作对比性辩护,使自已的委托人在量刑上得到公正的对待。其二,关于《刑法》规定的12种毒品犯罪行为之间的差异,即此罪抑或彼罪的问题。对此,主要采 取围绕行为要件中的基本属性来加以判定这一基本方法。例如,是否系非法持有毒品罪,抑或是贩卖毒品罪。关键在于不仅仅要注意到被告人具有非法持有一定数量 毒品这一行为事实的存在,更要注意到,其是否有过贩卖(哪怕是贩卖数额很小,售卖对象是亲朋好友)这些行为事实的存在。其三,毒品案件被告人其主观上只能 是故意,而非过失,但判定被告人具体的毒品犯罪故意的内容则不易把握。尤其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对于论证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亦 有关键性作用。例如,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 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则构成非法提供毒品罪。
当然,业内人士也提醒青年同行,恪守“两个基本”并非让辩护律师束手束脚,怠于履行自身的职责;相反,在“两个基本”的大前提下,对于司法实践中复杂 的毒品犯罪案件(尤其是个案中同时可能涉及多种毒品犯罪行为的),倘若证明有关犯罪行为的证据不充分、不确定时,仍应秉承“疑案从轻”、“疑罪从无”的既 定原则,依法履行好自已的辩护职责,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江西省司法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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