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居间行为的性质认定
日期:2012-06-1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居间行为的性质认定
毒品犯罪中,常常在购买人和出售者之间有居间人的存在,在毒品买卖双方之间介绍、撮合,促成毒品交易。这种居间介绍行为与一般的共同犯罪表面上有区别,但从实质看并无不同,属于毒品交易的帮助行为,居间人是非法交易的共犯。《意见》针对为走私或者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作了专门规定,即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或者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因为居间介绍人所实施的中介犯罪行为在整个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完成,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并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毒品犯罪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因此居间人在毒品犯罪中一般应认定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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