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律师谈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日期:2012-03-0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根据有关统计,近几年来毒品犯罪在我国呈上升的趋势。制度贩毒现象层出不穷,为了从源头上切断这类现象,加大读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刑法》第350条,规定了,走私制毒物品罪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所谓“制毒物品”是指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对于这类物品,我国实行严格的管制,没有相关的合法手续是严格禁止买卖交易。如果行为人擅自运输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就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如果行为人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则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值得注意的是,要构成这两个罪,其前提是不是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上述物品。否则,行为人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对于触犯刑法,构成这两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350条明确规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于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对于这两个罪的处罚力度,主要是从其走私、买卖的数量上衡量。当然,对于单位而言,也可以构成本罪,其处罚方式一般是处罚其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并且对单位处以一定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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