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词
日期:2011-11-0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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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词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被告人苏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辩护人。在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深入分析后,辩护人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苏某某于2011年1月22日晚到金牛区金沙路15号某酒店开房的目的是自己正常居住,而不是打算用于容留他人吸毒,所以苏某某此后的容留行为是没有预谋的,这反映出苏某某是临时起意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与有预谋的容留他人吸毒相比,犯意模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第二、苏某某与其他三人共同吸食了200元钱的冰毒后就再未吸食,吸食的量较小,客观危害性相对较低。
第三、苏某某在容留他人吸毒的过程中并未企图以此牟取任何利益,其他三人也未给予他任何回报,这相比于那种以容留他人吸毒作为牟取经济利益的不法分子来说,主观恶性低,再犯的可能性小,人身危险性低,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第四、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从第一次的询问到后来总共六次的讯问过程中均如实地、毫无隐瞒地坦白了自己的非法行为,十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第五、苏某某是初犯,这表明他的品质并不坏。由于年龄较轻,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他触犯刑律,相信经过这一惨痛的教训,他是能够痛改前非,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的。
第六、本案是非暴力案件,且没有伤害到吸食毒品者之外的人,没有其他具体受害人,请法庭对此予以适当的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苏某某在事先没有预谋的情况下临时起意容留他人吸毒;吸食毒品的量很少;也没有企图从容留他人吸毒中牟取任何利益,只实施了单纯的容留行为;在公安机关侦查的过程中始终如实、全部地坦白自己的非法行为,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所以从苏某某的犯罪情节来看,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小,再犯的可能性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我国《刑法》规定本罪的刑期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由于苏某某有多个可从宽处理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苏某某判处最轻的刑罚,如果判处拘役以上,建议适用缓刑,把《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到实处。若如此,相信他定会感动于国家对他偶然失足的宽容,痛改前非,以实际行动报答我们这个充满人性和温暖的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肯请人民法院予以采纳。发言完毕。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1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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