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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暴力犯罪死刑引发法学界热议

日期:2012-05-1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非暴力犯罪死刑引发法学界热议 

  2月6日,元宵节。这是2012年传统春节的最后一天,北京寒风呼啸。
  下午两点,数十名著名法学家、经济学家、企业家、作家、律师、媒体人从各地赶来,把一个不算小的会议室挤得满满当当。
  这是一场由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办的研讨会,研讨的主题是当前民间金融困境以及非暴力犯罪死刑问题。
  集资诈骗罪判死引讨论
  在过去的2011年里,一场以“高利贷崩盘”、“私营企业老板欠债外逃”为焦点新闻事件的民间借贷危机波及浙江、福建、江苏、内蒙古、广东等地,迅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民间融资行为的风险不言而喻。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民间非法集资行为设定了两条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前者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后者最高可判死刑。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自古以来被视为天经地义的道理。但没有“杀人”,只是“欠债”,是否也有必要让其“偿命”?针对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金融风险,研讨会上,这个问题被多名专家在发言中提及。
  从2011年以来发生的多起死刑案件上看,普通民众对于“杀人偿命”大多可以理解,而对“欠债偿命”却多持反对意见。有专家分析发现,在药家鑫案与李昌奎案中,由于两名当事人都涉及用残忍的手段暴力杀人,所以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喊杀”;而在一些经济类非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舆论中很大一部分是同情的声音。
  多名曾参与刑法修正案(八)立法讨论的法学专家在研讨会上透露,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问题,曾经在立法讨论中引起较大争议。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集资诈骗罪”是脱胎于诈骗罪的一个罪名,但按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最高刑却不是死刑而是无期徒刑。
  “过去,诈骗罪没有死刑,而盗窃罪有死刑(现在盗窃罪的死刑也被取消了),原因是盗窃罪中被盗的人是无辜的,而诈骗罪中被害人有贪便宜的心理,想从中获取高额回报,存在一定的过错,这是立法的原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分析称。
  “这与集资诈骗罪的道理是一样的,被害人也有贪便宜的心理。既然普通诈骗罪没有死刑,那么‘集资诈骗罪’为何不考虑这个理由?”刘仁文不解。
  著名法学家陈光中也在发言中指出:“在刑法修正案(八)的讨论中,最后立法部门没有下决心取消这个死刑,觉得这个问题还是暂时保留。但即便没有取消,下一次修正案或者下一次要取消死刑的罪名时,首当其冲就是这个罪。”
  “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便这个罪还保留着,从司法实践角度说,应该尽量地不要使用这种罪名,为将来的取消创造条件。因为这个罪确确实实从社会危害性各方面来看都是双刃剑,保障金融秩序是一面,可另一面如果把这个问题搞得太狠了,确实影响民间的金融机制。”陈光中说。
  如何震慑非暴力犯罪
  像“集资诈骗罪”一样的经济类、非暴力类犯罪,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这是近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议题,也是研讨会上专家们发言的焦点。
  刘仁文说,2007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的核准权,在之后的实践中,我们的死刑大幅度减少。去年,我们的刑法修正案(八)又从立法上废除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些已经表明了我国在死刑政策上逐渐减少死刑的基本趋势。
  陈光中也表示,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得人心,受到国内外的称赞,很重要的标志就是取消了十几个死刑罪名。“今后死刑案件还要不要通过刑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改革进一步加以限制呢?我觉得还是要继续推动。”
  “我一直主张,现在马上废除死刑不太现实,但是中国必须逐渐减少死刑。哪怕是波浪式的减少,你可以并不是直线减少,但是必须要逐渐减少。”陈光中表示,他曾经主张过,甚至可以搞数字计划,比如计划在三年五年之内把中国的死刑现有的数字适当地减少百分之多少。
  “具体来说,我一直主张非暴力性的犯罪尽可能尽快取消死刑,除了贪官污吏情节严重的暂时不要取消。”陈光中说。
  这一观点几乎得到了在场所有法学专家的认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进一步分析称,主张死刑者中有一类是持社会功利论理由的,认为死刑有助于减少杀人犯罪,进而保护无辜者的生命与安全。实际上这种观点对死刑的辩护尤其对于经济犯罪是徒劳的,因为经济犯罪通常不会伤害任何人的生命。
  “很多人会提出,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后,如何对此类案件起到震慑作用?我认为,剥夺人身自由再加上严厉的经济惩罚完全可以产生甚至比死刑更有效的震慑效果。”张千帆举例说,比如贪官贪污100万元可以罚200万元,或者贪1000万元罚1000万元,贪得越多罚得越多。(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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