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内幕信息罪构成要件
日期:2012-05-2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泄露内幕信息罪构成要件
刑法将情节严重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有如下构成条件:
1.主体要件
构成犯罪的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由于证券和期货交易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两罪中的知情人员的范围也有所不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主要包括: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根据期货交易暂行条例的规定,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2.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让自己或者他人从中牟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观要件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内幕交易或者泄漏内幕信息的行为。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掌握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买入或者卖出有关证券或者期货,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内幕信息是指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的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由于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不同,因此其内幕信息的范围也有所不同。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公司资产、债务方面的重大变动;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等。期货交易内幕信息主要包括证监会等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等。泄露是指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将内幕信息透露、提供给不应知道该信息的人,让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入或者卖出股票、或者进行期货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
4.客体要件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证券、期货市场的运用在客观上要求公正而高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期货投资者的权利相当广泛,包括“知”的权利、平等参与权、自由交易权、投资收益权等。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的核心精神之一,就是保证有关发售证券的公司或单位不间断地供给投资公众正确的资料讯息,帮助投资者做成投资决定。
行为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司法实践及证券、期货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予以解决。在一般情况下,“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对证券、期货交易秩序的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危害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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