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汇罪的刑事责任
日期:2012-05-2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逃汇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3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拉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2012-5-23)
-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2012-5-23)
-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处罚 (2012-5-12)
-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 (2012-5-12)
-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特征 (2012-5-12)
-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概念 (2012-5-12)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处罚 (2012-5-12)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认定 (2012-5-12)